【涉疫情,涉疫情案件 行政复议】
疫情带给我们的思考
疫情带给我们关于生命的思考,主要是认识到生命的有限与脆弱,以及寻求生命意义的重要性。生命的有限与脆弱:疫情让我们深刻体会到,无论我们拥有多少金钱、知识、财富、能力、经验或先进的科技,都无法完全掌控自己的命运,更无法决定自己生命的长短。
疫情带给我们多方面的启示,具体如下:对个人生活与目标的启示重新审视自我:疫情让生活和工作按下暂停键,这使我们有机会停下来、静下心重新审视一年的得失。年初制定的豪言壮志和小目标是否完成,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疫情带来的思考可从信息甄别、健康管理、社会支持、饮食卫生四个核心方向展开,具体如下:信息甄别:理性看待权威与谣言疫情期间,网络信息呈现爆炸式增长,既有专家基于科学研究的合理建议,也存在大量未经证实的传言。
新型冠状病毒带给我们的三点思考如下:对病毒的科学认知与防护责任:新型冠状病毒并非SARS病毒,虽为近亲但传染力和破坏力较弱。公众需以官方信息为准,避免传播谣言或抱有侥幸心理。尤其在农村等消息闭塞地区,应提高对疫情严重性的认识。个人防护不仅是对自身健康的负责,更是对他人和医疗资源的保护。

最高法原法官呼吁纠错传播病毒遭刑罚:彰显刑法谦抑性
1、刑法谦抑性在涉疫案件纠错中的体现避免过度刑罚:在防疫初期,一些行为可能因对疫情传播的担忧而被严厉处罚。但随着对病毒认识的加深和防疫政策的调整,部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降低。此时对未生效案件终止处理、对已生效案件纠错,可以避免过度使用刑罚,符合刑法谦抑性中“刑罚节制”的要求。
2、谦抑性原则体现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的特殊性。在适用兜底条款时,应保持谦抑性,避免将本应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处理的行为纳入刑法范畴。这有助于维护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防止刑法过度介入社会生活。
3、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在适用刑法时,应当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避免过度刑罚化。在本案中,即使高丙芳律师存在一定的审查过失,也应考虑其行为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4、法律主观: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
最高法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妨害传染病防治:如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或传播风险。妨害公务及暴力抗法: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杀害防疫人员。冒充防疫人员抢劫:假借防疫名义实施抢劫等暴力犯罪。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故意编造或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胆儿真肥”通常用来形容某人的行为大胆、肆无忌惮,甚至到了敢于冒险或违法的程度。在最高检发布的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法分子行为恶劣、胆大妄为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出售过期十年且发霉变质的口罩:有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过期十年且发霉变质的口罩。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法律依据: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拒绝隔离、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行为,可按此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不打烊”!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答问_百...
加强督查模式:各地检察机关通过电话抽查等方式对12309检察服务中心疫情期间信访工作开展明察暗访,确保电话网畅通无阻,如山东省、河南省、吉林省检察机关进行电话抽查并通报,宁夏自治区检察院机关利用网上信访信息系统0督查反馈情况。
疫情举报电话号码是12309。职能定位:12309是检察机关设立的检察服务热线,疫情期间专门用于接受民众对疫情防控相关问题的举报。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防控措施、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等,均可通过该热线反映。
霍城县人民检察院安排专人值守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每一个来电都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耐心接听,规范处理,积极回应群众的合法诉求。
疫情举报电话号码12309。各地检察机关依托“12309检察服务热线”,疫情期间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接受民众的举报,对疫情期间发生的不合理的地方和需要举报的事情进行接听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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